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财政厅综合楼904、905

电话:0731-85165200

传真:0731-85165446

邮箱:hunangpa@126.com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Hunan Provincial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NGP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湖南省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从事政府采购理论研究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经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湖南省的实际情况,围绕政府采购行业规范与管理、行业自律、行业发展、行业维权开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湖南省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着力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广大会员。

第六条 协会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政府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支持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反对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三)发挥协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举报,协调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四)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调查和理论研究,为湖南省政府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五)研究建立政府采购诚信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行业公约、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专业知识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七)接受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委托购买服务项目,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提供专业服务;

(八)收集、提供国内外政府采购信息,编辑出版政府采购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政府采购活动信息服务;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九)定期组织政府采购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协会会员中的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级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各级集中采购机构;

4、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专业代理机构;

5、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更换的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 个人会员。政府采购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

(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热爱政府采购事业,自愿加入协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填列单位或个人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享有协会信息的知情权;

(五)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参加协会的业务技术培训的受教育权;

(八)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二)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自律规定;

(四)执行协会决议;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违反职业道德及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警告、通报,直至除名。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应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协会会员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更换、增补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六)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财政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 推举名誉会长、首席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处罚和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由1/5以上的理事或1/2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或由会长、秘书长动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均由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协会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财政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南省财政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研究批准秘书处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协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拟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可请协会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参加。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利息;

(四)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湖南省财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南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11 月 28 日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