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项目,既含有货物又有服务的,实操中,在最终报价环节如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因现在最终报价实操中基本上是填报总价,是否可以在谈判文件中约定:将供应商(最终报价总价/第一次报价)第一次报价总扣除金额的计算结果作为最终报价可扣除金额?

来自: huna ** 2021-08-10 10:44:48

周敏
部门暂无 职位暂无 2021-08-13 14:04:10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的管理办法,请先确定项目属性,然后根据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

2、在实际操作中,最终报价如果是货物招标(有较多品目)均按照同比例下浮,可以报总价。如果不是,必须报出分项报价。最终的分项报价进行政府采购政策计算。如果是同比例下浮一样可以计算出其中部分货物政府采购政策的分项价格。服务、工程招标则可以按照最终总价进行政府采购政策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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